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学习交流群

学习交流群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考生交流群
考生交流群
在线做题
在线做题
在线做题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合作联系
合作联系
合作联系
当前位置 :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 招教资讯 > 2020年浙江教师招考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类

2020年浙江教师招考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类

2020-07-03 16:08:42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导读】近年来,教师岗位因为优先的待遇,超长的带薪假期,加上考上编制基本只要不是犯大错就不会被开除,可以说的上是“铁饭碗”了,这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员涌向教师岗位,但是也有部分人却想着以不合法的手段作弊,浙江教师招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教师招考中作弊的性质处分类,希望各位考试引以为鉴,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浙江教师招考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类

  1.【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分给予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教育法】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教育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教育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氛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2)改变或者 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5.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更多浙江教师招聘考试公告-----

  以上为2020年浙江教师招考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类,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有关浙江教师招聘考试网为您提供2020年浙江教师招聘,浙江国编考试,浙江教师入编考试,中小学及幼儿园、高校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招聘,浙江教师招聘考试公告、考试时间等最新动态,请关注河南教师招聘考试网即时更新最新消息。

教师招聘备考指导 立即定制专属上岸方案

获取方案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申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省教育厅及教育考试院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1546217367@qq.com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http://www.zjzgh.cn/]

关键词: 浙江教师招聘网

本文地址:http://www.zjzgh.cn/zjzx/3154.html


填报求职意向

加入考生群

求职意向

扫一扫填写求职意向

扫一扫填写浙江教师求职意向,为您带来浙江教师岗位推送,填写完成可进入小程序便捷获取更多优质岗位

学习交流群

扫一扫进入微信交流群

扫码加入浙江教师招聘考生交流群,最新招聘公告、考试资料、考试提醒等,全天免费在线答疑,快扫码进群吧!

本站部分文字及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发送邮件到2667645833@qq.com,我们会尽快处理

Copyright 2012-2024浙江教师招聘考试 http://www.zjzgh.cn/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浙江教师招聘考试民间交流网站,最新教师招聘动态请各位考生以当地教育局或人力资源保障局最新通知为准。

版权所有:浙江咨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ICP证:浙ICP备19023910号-19

公网安备 33010502006536

  法律顾问:肖云律师